19
Jan 2024

WANIN|智冠公司隱匿,沒有如實揭露關係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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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第1項: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,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。


而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第9段關係人之定義:「

(a)個人若有下列情況之一,則該個人或該個人之近親與報導個體有關係:

 (i) 對該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;

……

(b)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,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:…

 (vii) 於(a)(i)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(或該個體之母公司)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。」


王炯棻為金智富公司董事長,金智富公司百分之百持有台鋼公司;又為台鋼公司董事長,金智富公司、台鋼公司可控制榮剛材料;又為榮剛材料之董事長;並同時擔任智冠公司董事!


所以智冠公司與榮剛公司已經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「關係人揭露」第9段關係人定義之 「(a)(i)個人對報導個體具控制或聯合控制。」、「於(a)(i)所列舉之個人對該個體具重大影響或為該個體(或該個體之母公司)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。」之關係人定義!


智冠公司再度於聲明中誤導,將王炯棻用共通董事辯解。


然不管智冠公司要如何解釋王炯棻是哪種董事,都無法改變榮剛與智冠符合國際會計準則「關係人」定義,股份交換案須遵守取處辦法送交兩家公司各自的股東會表決。


智冠公司各期財務報表中,也並沒有揭露榮剛為關係人。籲請證期局與櫃買中心針對此部分,詳查與確認是否有違法之虞!